1.測試之標準大氣條件 (IEC 60384-1, 4.2.1 Standard atmospheric
conditions for testing)
除非另有規定,所有的測試和量測都必需依照IEC 60068-1:1998,5.3中所規定的測試之的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 : 15 ⁰C~35⁰C;
相對濕度 : 25%~75%;
大氣壓力 :86 kPa~106kPa.
在進行量測之前,電容器應在量測溫度下存放足夠時間,以使整個電容器都達到這一溫度。試驗後所規定的恢復期間就是為有了有足夠的時間達到此一目的。
於非規定溫度進行量測時,如有必要,其結果應被修正到規定溫度時的數值。量測期間的大氣溫度必須於試驗報告中陳述之。在有爭議時,應採用其中之一的仲裁溫度(依4.23中所規定的)及按本規範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再次的量測之。
當測試是順序式執行時,一個試驗的最後量測可以當成是下一個試驗的初始量測。
在量測期間,應避免電容器受到氣流、陽光直射或其他可能引起誤差的影響。
2.恢復條件 (IEC
60384-1, 4.2.2 Recovery conditions)
除非另有規定,恢復需在測試之標準大氣條件(參閱IEC 60384-1,4.2.1)下進行。
如果恢複需要在嚴密被控制的條件下進行,必須採行IEC 60068-1:1988之5.4.1的“受控制的恢複條件”。
除非有關規範有另行規定,恢復期間為1h~2h(1h to2h)。
“恢復”如同於 IEC
60068-1, 4.1.3所定義的,但電容器有更進一步嚴僅的說法;如規範指定恢復期間為1h~2h (1h to2h)其意指於恢復的第1h後開始量測並於第2h前量測結束。
另(IEC60068-1,5.4):
經過調整期間之後及施行最終測量之前,試驗樣品應在測試之環境溫度下穩定;當試驗樣品的電氣參數由於吸收濕氣或表面狀況被影響並且變化很快(例如樣品從恆溫恆濕試驗機取出約2h內絕緣電阻大大升高),則應該用本標準5.4.1(IEC60068-1)所規定的“受控制的恢復條件”。
3.恢復 (IEC 60068-1,4.1.3 recovery)
即樣品經過調整處理,為使樣品於量測前的性質可以穩定化。
4.受控制的恢復條件(IEC 60068-1, 5.4.1 Controlled recovery conditions)
受控制的恢復條件如下:
溫度:試驗室實際的溫度±1⁰C,但亦限定於5.3所規定的範圍內,即在+15⁰C~+35⁰C之間;
相對濕度:73%~77%;
大氣壓力: 86 kPa~106
kPa (860 mbar~1060
mbar);
恢復期間:如果與本規範不同時,則必需陳述說明其相關的規範。
於特定的情況如果需要與本規定不同時,也必需是相關規範的規定。
註:受控制的恢復條件亦可用於預處理(pre-conditioning)
5.試驗(IEC 60384-4,3.4.2 Tests)
電容器的認證必須通過表1和表2所規定的全部系列試驗。每組的各項試驗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全部樣品必需經過第“0"組(Group 0)的試驗,然後再分配到其他各組。在“0"組試驗中發現不合格的樣品不能用於其他各組。
一個電容器不能滿足某一組的全部或部分試驗要求時算作“一個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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